政策文件

米政发〔2009〕13号-关于印发《米脂县工程建设项

米政发〔2009〕13号

米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米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米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米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土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未经预算审查,不予招标;项目未经招标不予报账。

第三条  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受米脂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委会)委托,具体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组建和管理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组织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现场踏勘,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参与招标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县招委会报告重大事项。

县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招标办是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县招标办进行。县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一节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必须由县招委会统一组织招标,县招标办具体实施。100万元以上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并报县招标办备案。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进入合法有形市场交易。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家国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  应公开招标,但经县招委会同意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招标办核准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于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应进行招标,但经县招委会同意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招标办核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实施的项目确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动用机械的必须招标);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配套项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活动,必须在县招标办备案,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资料,经县招标办备案后,办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

(二)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三) 部分人畜饮水工程涉及群众自筹资金比例较大,技术含量低,工期紧,可简化招标程序,项目单位需将此类项目在招标办报建,并经审批后,可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存在隶属或控股关系,且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可经县招标办备案后,办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

(二)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节   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办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核准。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十)采用资格后审的,明确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统一设置废标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应当报县招标办备案。凡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文件备案采用修改表形式,如招标文件中有与示范文本不同的条款而修改表未列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自负;凡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评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有修改、补充的答疑纪要,需经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包括第2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县招标办核准的,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视为无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0天。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可适当缩短。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八条  工程清单、标底应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公开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资格预审,技术难度较大的特类工程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须经县招标办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预审活动须在县招标办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格预审文件须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报县招标办备案。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收取标书工本费)

(二)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资格预审时,招标办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从县级或县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监察局监督实施。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四)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方法,对投标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详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后须形成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报县招标办备案。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委签字名单等详细内容。

(五)评审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六)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若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多时(超过相应最低控制数45%),应当按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采取抽签入围形式直接确定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招标办备案。

(七)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否则按超过投诉时效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的,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拒绝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但须事先明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在县招标办组织投标报名,对于外省进榆参加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无工作手册的,投标企业在报名时应提供企业承诺书,承诺该项目经理目前无在建工程,该承诺书需经县招标办备案。

(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只能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

3.对“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要求仅限于与招标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方面的内容;

4.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但符合招标工程最低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除外。报名情况须在县招标办备案,投标报名资料必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格的投标人最低控制数;

1.(1)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7人;

(2)公开招标采用其他方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5人;

2.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3.一次招标的分标段工程,每个标段投标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80%;

本条款所称合格的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或经资格预审合格或抽签入围的投标人。

(五)第一次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经县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三家的,经县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六)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1.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

2.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县招标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县招标办进行。

(七)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应当在审查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中抽签产生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最低控制数的145%。(采用抽签法定标法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县招标办,由招标办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县招标办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县招标办代收)。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企业在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库予以公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一节  开  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会议一般由招标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投标人与会人员资格及随带资料;

(四)由招标人抽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六)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文件,并出具评标报告;

(七)主持人公布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资料。未派员参加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节  评  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办从县级或县级及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标内容独立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成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本人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接触联系或商谈。

评标专家的费用由招标办负责收取后予以发放。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

一般项目只设商务标不设技术标,需设技术标的,只作符合性评审。对待特殊、复杂的项目技术标可实行量化打分制。评标推行电子评标方法。

第三十八条  商务标经济评审的项目主要有: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可视具体情况定);

(二)定额子目、细目是否完整,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则;

(三)单价(主材)组价是否合理;

(四)材料价差是否切实可行;

(五)费率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报价浮动幅度是否适当。

商务标经济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作废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最高限价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预算审核价及项目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在开标前现场公布。

最高限价下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二人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办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放弃或拒绝签字但未陈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作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节  定  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体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县招标办等监督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的,县招标办将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材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招标人办理招标手续时已经提供的资料,可以不重复提供。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承包合同和廉政协议,但最长不超过30日。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经县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若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库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八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提及的各种资料,均予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留作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纪检委,法院,检察院。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 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