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政办发〔2009〕3号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米脂县关于解决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米脂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米脂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解决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米脂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米脂县财政局关于解决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解决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及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企业整体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改制的县属国有困难企业,企业整体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制时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改制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国有企业改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的,原企业改制时已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由新组建的企业负责。 二、参保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及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按照财政补助和企业筹资共同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和每人每年60元的大病统筹基金按年度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县级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县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县本级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县本级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困难企业不能整体参保及改制后没有参保的退休人员,财政补助部分不建个人帐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应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实施办法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是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责任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参保意见,报县人劳局、财政局审核认定。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审定名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负责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编报。 (三)已改制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 (四)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报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及复印件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 (二)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讲求实效,及时审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 (三)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保证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落实。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批表 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批表 单位:(盖章)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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