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米脂县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政府投资为主要来源或政府组织实施、委托代建的且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的基本建设项目和3万元以上变更工程,必须经县建设项目预算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预算审查办”)审查。

第三条 工程预算审查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本着保质量、少投资、多办事、施工企业获薄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审查后的工程预算价为工程造价最高限价,任何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工程预算审核价,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预算审查办负责对工程预算审查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预算审查办参与工程评标、定标和决算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 送审资料

(一)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工程预算书(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表。

(四)工程变更预审时,需附工程原预算审核文件、中标的投标预算书、施工合同等资料。

(五)编制工程预算书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管理、计价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

(三)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项目预算定额及其计价费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现行市场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及人工工资。

(五)审查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测的工程预算资料。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的内容

(一)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应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是否合理。

(四)税金及有关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的方法

(一)对建设项目类别相似的预算编制,在选用定额时,原则上选择费用较低的定额;在定额子目套用时,原则上套用费用较低的子目。

(二)对于土石方工程子目的套用,在施工现场环境允许的条件下,一般套用机械施工子目。

(三)对于工程量的核实,主要采取图纸抽查法和实地抽查法。

(四)个别综合单价,可结合定额与实际施工情况给予调整。

(五)建设项目预算中的人、材、机械价格,按照县内现行市场价格执行,并建立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

(六)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项目的部分费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不予计取或适当计取。

(七)基本预备费的计取: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建设项目,该项费用一般不予计取。反之,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计取。

(八)对一些预算编制偏高、施工难度较小的建设项目,将结合施工实际,实行总价下浮的办法给予调整。

(九)对于个别特殊性质(如仿古、园林等)且预算编制难度较大的工程,必要时召集专家库人才会审或聘请省、市造价咨询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

(十)其他工程预算审查办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的程序

第十条 工程预算审查要有时限性,一般建设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审查文件;重大项目、个别特殊性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预算审查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两份《米脂县建设项目预算审查申报表》和一份《报审单位承诺书》。

(二)报请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领导审批。

(三)县预算审查办接收建设项目送审资料,具体内容详见第六条。

(四)从预算审查人才库或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中确定审查人员。

(五)施工现场踏勘。

(六)组织初审。

(七)组织复审。

(八)组织会审。

(九)编制预算审查文件。单位工程审核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县预算审查办审查后出具预算审查文件;单位工程审核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领导审签后,县预算审查办方可出具预算审查文件。

(十)预算审查文件分别呈送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设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

(十一)原则上预算审查文件有效期为3个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按规定应当由县预算审查办进行审查而未报送审查的。

(二)未通过工程预算审查,擅自将工程发包的。

(三)对建设项目预算编制不执行相关工程预算定额,随意粗估冒算,提高工程造价,造成工程预算严重失实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审查程序规定的。

(二)与建设、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审查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建设、施工单位财物、礼金、有价证券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4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