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

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好法定监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规范性文件,报送单位在报送时,应填写报送备案审查文件单,并要有报备文件的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六条  对制定机关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有关的工作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供材料,作出说明。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后,可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应责成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纠正并报告结果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纠正处理结果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于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不按县人大常委会要求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的机关,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