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9日米脂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了及时有效地办理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议案的办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提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对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所提的议案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所提的议案决定。
第二条 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议案决定及时分类登记,经分管主任签字后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一府两院”办公室进行办理。
第三条 “一府两院”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交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议案决定后,经县长、院长、检察长批阅,并召开专题会议,责成有关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一府两院”将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议案决定办理后,要向所提议案的代表团和代表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议案决定办理后,报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办理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向代表书面报告。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委员、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于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能够及时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立即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一府两院”办公室接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的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材料后,要及时送县长、院长、检察长批阅,然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分管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须于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回交办机关。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或者交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重实效,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会议期间或接到后立即研究解决;
(二)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向代表说明。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于闭会或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分别答复代表;问题复杂,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并分别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应通知代表办理进度,待办结后再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答复应同时报交办机关和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机关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代表视察或听取专题汇报,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可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予以处理。承办单位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代表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县人民政府应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上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将办理情况报告大会或印发代表。
第三章 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及时登记,有关信访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交分管主任审阅并签注意见,然后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办理。
对属于人大常委会办理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认真研究,责成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进行办理,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有关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材料,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认真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承办单位办结后要将办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再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办理结果回报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信访材料后,要认真组织研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办理,并于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信访者本人,同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限期内不能办理的,要向信访者本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