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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

时间:2016-08-09 09:02来源:未知点击:

米政发〔2005〕21号  



米脂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
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涉案财物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和物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客观判定涉案财物价值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直接服务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工作。对涉案财物价格的客观公正鉴定,事关“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依法公开公正进行,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公正执法、建立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具有较强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公益性,是一般经营性社会中介机构难于承担的工作。因此,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秩序,维护司法、行政执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座谈会、媒体宣传、悬挂横幅和上街演讲、散发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使全社会广泛了解《条例》,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相互配合,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办案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除此之外,任何中介机构不得承担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业务。我县价格认证中心是经陕西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合法价格鉴证机构,同时也是我县唯一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县价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得委托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不得擅自处理价格不明的涉案财物,如有违反,将按《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县各办案机构和鉴定机构必须相互配合,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四、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县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的工作行为,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资格证》或经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资格证》,方可上岗。县物价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机构队伍建设,对现有的价格认证中心要巩固、充实、完善、提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业务骨干充实到认证中心来;要加强对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并注意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要按《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收费的机构,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有违法所得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收缴财政。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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