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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6-08-09 08:49来源:未知点击:

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3月26日米脂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请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所在乡镇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人;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根据需要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应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行政辖区内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需要列席会议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选举事项,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提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在表决的一日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如较多数代表认为议案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会议期间不能答复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交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交办并督促检查。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应于会议举行7日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安排意见、财政预算及决算的主要内容,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转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县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决算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大会财经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决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财政预、决算因故不能编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安排初步意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关于财政预算、决算的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代表中提名;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的,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侯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侯选人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室。

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罢免应当书面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和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该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计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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