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听审活动暂行办法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审判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规范听审活动。根据《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审活动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时进行听审和对庭审工作进行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听审活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重点选择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听审,每年听审民事案件不少于四次,听审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审的案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通知参加听审活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月内安排案件审理,并应做好听审活动的有关工作。县人民法院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听审的案件,应于开庭审理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在听审前,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即将听审的案件内容,组织参加听审的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庭审规则。
第七条 参加听审活动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 听审的案件审结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听审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审判人员的办案作风、法律水平和庭审能力;二是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裁判是否公正。在评议庭审活动时,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关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出席公诉的检察人员、相关负责同志、主管副检察长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听审后提出需要监督的案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条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