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在我县政治、经济以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法定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和注重实际的原则。
第四条 县本级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一)依法治县、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二)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
(三)教育、文化、卫生、科技、民政、计划生育、环境及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五)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及变更;
(六)乡、镇、村建制和区划变更;
(七)县级国家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变更方案;
(八)县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部分变更的调整;
(九)本级财政超预算投入50万元以上、上级财政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300万元以上的政府举债投资项目,涉及较多群众拆迁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本级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扶贫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措施;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年初所上报项目及上级部门所批复下达的项目;
(三)50万元以上的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出租、转让、拍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权的转让;
(四)县社会保障基金、扶贫资金、教育基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房公积金等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外,可由县级物价部门调整、调节或自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六)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给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七)重要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开发利用方案以及保护管理办法;
(八)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九)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内设司法机构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的方案;
(十二)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责成“一府两院”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请人说明。
第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审议,从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资料、调查分析材料等;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主任会议已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有关机关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正式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该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机关负责人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必要时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重大事项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后没有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 、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常委会的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对不执行决议、决定的承办机关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而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将有权撤销其决定,责令有关机关限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